(2016)粤0307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俊义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义,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2981号原告刘俊义,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横街镇横街社区峡口**号,身份证号码3623231981********。委托代理人汪卫东,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旺苍县尚武镇胜利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8211986********。原告刘俊义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4年8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6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写明欠款应当于2014年11月全部还清,逾期按日支付200元利息。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不偿还借款,原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王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算);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王军于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8月15日期间9次向原告借款合计72600元。2014年8月19日,被告以现金方式偿还原告借款12600元,剩余60000元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11月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坪山支行的银行流水清单、收款收据原件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俊义与被告王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王军尚欠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王军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王军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条》载明“如果逾期按每日贰佰元人民币计算直到还清为止”,该约定高过法律规定,现原告调整为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俊义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9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450元,均由被告王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阳云其人民陪审员 俞小燕人民陪审员 廖观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