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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应月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807号移送执行部门:枞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应月,男,1967年7月8日生,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枞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2)枞刑初字第00129号李应月盗窃一案中,该案所涉“李应月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的判决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2)枞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