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1月27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中共党员,大专文化,住梨树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2016年1月2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某,女,1968年10月17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梨树县,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6)第14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毕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因资金紧张,让其妻子朱某某办理一张信用卡进行透支。2012年5月27日,朱某某在工商银行四平鼎晟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张某某用该卡套现50000元,分36期还款。2013年3月27日开始透支,截止2015年12月9日已欠本金13498.80元,利息2491.45元。期间经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90天仍未还款。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已归还欠款。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信用卡申请表以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资金紧张,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让其妻子朱某某办理一张信用卡进行透支。2012年5月27日,朱某某在工商银行四平鼎晟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张某某用该卡套现50000元,分36期还款。2013年3月27日开始透支,截止2015年12月9日已欠本金13498.80元。期间经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90天仍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已归还全部欠款。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2012年5月27日,朱某某在工商银行四平鼎晟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3年3月27日开始透支,截止2015年12月9日已欠本金13498.80元,利息2491.45元。期间经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90天仍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已归还欠款。2、梨树县小宽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证明,证明张某某办理信用卡时给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朱某某是该单位正式职工,月收入3620元。3、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朱某某在其所在的工商银行办理信用卡,到期后银行多次对张某某、朱某某进行催收。5、证人纪某某的证言,证明朱某某在我开的汽车贸易公司一次性刷卡50000元,分36期还款,但朱某某没有买车。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因资金紧张,以其妻子朱某某名于2012年在工商银行四平鼎晟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其用该卡套现50000元,分36期还款。2013年开始透支,截止2015年欠一万余元。7、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其丈夫张某某因资金紧张,让其办理一张信用卡进行透支,其同意后到工商银行签字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被告人已归还全部欠款等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吉人民陪审员 杨连科人民陪审员 张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