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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2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黄文学与黄显斌、陈竹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学,黄显斌,陈竹青,黄建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201号之二原告:黄文学,男,193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显斌,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司机,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竹青,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址同上。被告:陈竹青(身份信息同上)。第三人:黄建军,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黄文学诉被告黄显斌、陈竹青、第三人黄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黄文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吴新莉审 判 员  吴 边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况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