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冯玉顺与王民强、赵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顺,王民强,赵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898号原告:冯玉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民强,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赵平,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顺诉被告王民强、赵平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玉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顺撤回对王民强、赵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玉顺负担。审 判 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卢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