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8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江津区云玲建材加工厂与李安金,江礼高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津区云玲建材加工厂,李安金,江礼高,陈国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794号原告:江津区云玲建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金子村3组黄桷堡,组织机构代码L4093697-3。法定代表人:苏云岭,厂长。被告:李安金,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江礼高,男,汉族,1959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国勇,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津区云岭建材加工厂诉被告李安金、江礼高、陈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津区云岭建材加工厂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津区云岭建材加工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津区云岭建材加工厂撤诉。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江津区云岭建材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本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