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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执异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陈加宾、中山市八维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宾,中山市八维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香茗典茶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天香茗典茶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异124号异议人(被申请人):陈加宾,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八维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花园新村3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075073933。法定代表人:司培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珍,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兰,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中山市天香茗典茶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村105国道侧(华通行物流配载交易中心内5号楼房自编50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加宾。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天香茗典茶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所前山粤海西路**号*栋101商铺。(已注销)主要负责人:陈加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八维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维空间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天香茗典茶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香公司)、珠海市香洲天香茗典茶行(天香茶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陈加宾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粤2071执异58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陈加宾为本院(2015)中一法执字第9963号案的被执行人。陈加宾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异议人陈加宾,申请执行人八维空间公司、被执行人天香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天香茶行经本院公告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粤2071执异58号执行裁定查明:八维空间公司与天香公司、天香茶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案号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判令天香公司、天香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八维空间公司支付工程款235000元及逾期利息。后因天香公司、天香茶行未按时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15年11月23日,八维空间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中一法执字第9963号。2016年1月12日,八维空间公司与天香公司、天香茶行就本案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由天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天香茶行的经营者陈加宾分期向八维空间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35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但陈加宾并未依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4月22日,八维空间公司以陈加宾系个体工商户天香茶行的投资人,应对天香茶行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主张前述权利。另,天香茶行于2013年12月12日登记成立,经营者为陈加宾,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登记。(2016)粤2071执异58号执行裁定认为:天香茶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陈加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由此可知,天香茶行的经营者陈加宾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天香茶行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故对八维空间公司以陈加宾系天香茶行的经营者为由,要求追加陈加宾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裁定追加陈加宾为本院(2015)中一法执字第9963号案的被执行人。陈加宾不服(2016)粤2071执异5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天香茶行、天香公司与八维空间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八维空间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260号民事裁定书,要求以247840元为限,冻结天香茶行经营者陈加宾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查封天香公司位于中山市南区马岭村105国道侧办公室内茶叶、办公设备等物品。上述裁定书已经生效并冻结了陈加宾的银行存款、查封了天香公司的上述物品。且天香茶行、天香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与八维空间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并支付了第一期款项40000元及交付了价值10000元的茶叶给八维空间公司。综上所述,陈加宾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查封的茶叶、办公设备等物品已经足够支付欠款,无须追加陈加宾为(2015)中一法执字第9963号案的被执行人,且冻结银行存款、查封茶叶、办公设备等物品已给陈加宾生活、公司运作方面造成非常大的困难。故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撤销追加陈加宾为(2015)中一法执字第9963号案的被执行人。陈加宾对其异议提交的证据有:(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26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本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2016)粤2071执异58号执行裁定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天香茶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陈加宾,并已经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由此可知,天香茶行的经营者陈加宾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天香茶行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另,2016年1月12日,八维空间公司与天香公司、天香茶行就本案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由天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天香茶行的经营者陈加宾分期向八维空间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35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但陈加宾并未依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综上,对八维空间公司以陈加宾系天香茶行的经营者为由,要求追加陈加宾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作出的(2016)粤2071执异58号执行裁定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加宾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 判 长  陈文旭人民陪审员  严 清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翠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