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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庆斌与XX、朱梅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斌,XX,朱梅梅,赵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859号申请人:刘庆斌,农民。被申请人:XX,农民。被申请人:朱梅梅,农民。被申请人:赵晨阳,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庆斌与被申请人XX、朱梅梅、赵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XX、朱梅梅、赵晨阳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延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效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