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红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红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1366号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伊明月,该单位职员。被告:陈红月,女,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月��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立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