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姚安县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云南中骏宏伟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安县昌隆建筑设备租赁站,云南中俊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安县昌隆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兰发洪,男,四川省隆昌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月东,云南张月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中俊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虎,公司总经理。本院(2015)姚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云南中俊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姚安昌隆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36695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2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移送执行局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并已将执行款兑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并已兑付申请人,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