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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xx容留介绍卖淫、崔xx传播性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崔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3刑初85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以上信息均系自报)。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崔xx,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5月16日因卖淫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18日因涉嫌传播性病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决定取保候审。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崔xx犯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刘xx在鹤岗市工农区x委x组其租住的房屋内,将嫖客刘x甲、高xx分别介绍给卖淫女刘x乙和被告人崔xx,双方约定每人嫖资人民币35元,嗣后四人在室内进行嫖娼卖淫活动。崔xx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卖淫活动,且与嫖客高xx发生性关系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经侦查,被告人刘xx于2016年7月15日在鹤岗市工农区天水湖公园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崔xx于2016年5月16日在鹤岗市工农区铁路村一平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鹤岗市人民医院门诊医疗手册、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户籍证明,证人刘x甲、刘x乙、高xx、孙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符合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崔xx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而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崔xx犯传播性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x、崔xx捕后至当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xx、崔xx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清,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二、被告人崔xx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清,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崔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文豪代理审判员  陈芯芯人民陪审员  尚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宏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