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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文福与滦平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福,滦平县教育体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8号原告:李文福,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县教育体育局。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北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树申,职务:局长。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文福与被告滦平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福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福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文福负担。审 判 长 尹艳肖代理审判员 刘晨& # xB;人民陪审员 李   晓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月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