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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30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聂书明与杨飞贤、何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书明,杨飞贤,何兰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30民初1598号原告:聂书明,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杨飞贤,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何兰菊,女,32岁,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聂书明与被告杨飞贤、何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聂书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聂书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由聂书明负担。审判员  杨香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朝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