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30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聂书明与杨飞贤、何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书明,杨飞贤,何兰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30民初1598号原告:聂书明,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杨飞贤,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何兰菊,女,32岁,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聂书明与被告杨飞贤、何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聂书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聂书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由聂书明负担。审判员 杨香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朝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