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终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宜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范宜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济南市经十路,实际经营地济南市经十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宜荣,女,l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现住济南市市中区。上诉人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宜荣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4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注册地址虽为济南市历城区,但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济南市历下区,并不在济南市历城区,故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范宜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售房屋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