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6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梁秋利与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秋利,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179号原告梁秋利,男,1986年9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海英(原告之妻),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440室,注册号:110000009615221。法定代表人李树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涛,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秋利与被告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秋利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梁秋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曼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