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树林申请李泉诈骗罪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林,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874号申请人李树林,男,60岁,蒙族,个体,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李泉,男,48岁,蒙族,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刘丽影申请刘立国诈骗罪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4月14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