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贾培钰与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培钰,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1797号原告:贾培钰。被告: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培钰与被告大连天熙鑫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培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永国审 判 员 杨 贺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