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4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唐定林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定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356号罪犯唐定林,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足法刑初字第00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定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唐定林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定林在服刑期间获行政奖励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定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定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雪梅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