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辖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辖终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茶光路1089号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三楼307号。法定代表人:季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同发路123弄1-38号1幢。法定代表人:秦林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2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普通的款项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管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就蚌埠市智慧城市实训基地B1楼3至5层室内装饰及弱电工程的施工签订《蚌埠市智慧城市实训基地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形成的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建设工程���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涉案分包合同虽然约定管辖,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经审查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工程位于蚌埠市××开发区辖区之内,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审 判 员 邰永林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