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韩培、骆珊与施守强、常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培,骆珊,施守强,常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236号原告:韩培,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骆珊,女,住安徽省郎溪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祖军,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岚,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守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常娥,女,住址同上。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培、骆珊诉被告施守强、常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培、骆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培、骆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韩培、骆珊负担。审判员 杨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