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韩国毅与朱玉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毅,朱玉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韩国毅,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朱玉森,男,46岁,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韩国毅申请执行朱玉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玉森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1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玉森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1xxx的存款yyy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060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