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5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杨双璐与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璐,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222号原告杨双璐,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8306214225)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72号25栋4单元6楼3号。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万宝街3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双璐诉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双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双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梦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兴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