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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秋某与安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某,安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4465号原告:张秋某,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安景某,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秋某与被告安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秋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安佳某,现已成年,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婚内出轨,并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景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张秋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提交结婚证原件一份,欲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2月19日登记结婚。被告安景某未出庭,也未对本院依法送达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两组,欲证实原、被告的户口不在一起,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安佳某,1991年4月25日出生,已经成年。被告安景某未出庭,也未对本院依法送达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本院将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认定。3.提交原告自行制作的安景某入住宾馆记录一份,该记录是原告在报纸上看到有婚姻调查的广告,原告通过报纸上的电话联系上对方,交了4000多元后,对方查到的被告的入住宾馆记录,我根据对方提供的信息制作的该记录,欲证实被告与出轨对象邹华开房的事实。被告安景某未出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将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认定。4.提交被告1334949****手机2011年度通话记录打印件3页,欲证实被告的手机号码和出轨对象邹华1319940****在2011年有通话记录,双方存在出轨行为,该查询单系原告在网上查询的手机通话记录,并打印出来的,原告只打印了2011年部分,后来的就没有打印。被告安景某未出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将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安景某未出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张秋某与被告安景某于1989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安佳某,1991年4月25日出生。现原告以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婚内出轨,并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应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而且被告未出庭,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矛盾,在生活中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秋某与被告安景某离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