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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云霞与李文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霞,李文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2民初3582号原告:王云霞,女,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文跃,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王云霞与被告李文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河南省豫西监狱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霞、被告李文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五厘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以前认识,2014年,被告称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月利率2分五厘,因此,原告就借给被告20万元,被告于2014年8月19日给原告出具借款手续,利息已支付至2014年11月19日,剩余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诉。被告李文跃辩称,欠条属实,200000元本金确实没有偿还,但是其付的有利息,利息支付到2014年11月19日。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2014年8月19日借条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对以上证据的分析和认定,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19日,被告李文跃向原告王云霞借款2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王云霞现金贰拾万整,利息2.5分”。被告李文跃借款后,利息仅支付至2014年11月19日,剩余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文跃未予以支付,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因此本院认定利息应按照双方约定按本金200000元自2014年11月19日起计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无效。综上所述,被告李文跃应偿还给原告王云霞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按本金200000元自2014年11月19日起计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无效)。原告其他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文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云霞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按本金200000元自2014年11月19日起计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无效),驳回原告王云霞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文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光辉审 判 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