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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9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天红等与刘淑霞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红,刘淑芝,刘淑香,刘淑霞,何志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490号原告刘天红,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原告刘淑芝,女,1955年2月23日出生。原告刘淑香,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刘淑霞,女,1950年9月8日出生。被告何志华,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峰,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红、刘淑芝、刘淑香诉被告刘淑霞、何志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红、刘淑芝、刘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天红、刘淑芝、刘淑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淑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