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银川舒然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保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舒然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保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耿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106民初428号原告:银川舒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夏保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北京中路。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让清,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耿某,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让清,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银川舒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保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银川舒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舒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2元(已减半),由原告银川舒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刘根祥审判员冯芳人民陪审员卓士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张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