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姜勇与王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勇,王上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4117号原告:姜勇,男,1981年4月5日,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王上江,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受理原告姜勇与被告王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勇负担。审 判 员 诸朝臻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韩苗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