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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章近忠与金福来、金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近忠,金福来,金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8819号原告:章近忠,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杨友福,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福来,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金传俊,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章近忠诉被告金福来、金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金福来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被告金传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福来因需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1.5%,由被告金福来亲笔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金传俊作为保证人借条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未予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福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章近忠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金传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传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福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金福来、金传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