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536号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韩桂民,男,住所地魏都区。刘明勋,男,住所地许昌县。李耀华,男,住所地许昌县。解燕艳,女,住所地许昌县。荣玉琴,女,住所地许昌县。梁惠琴,女,住所地魏都区。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韩桂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