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2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向中辉与刘冠亮、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中辉,刘冠亮,胡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943号之一原告:向中辉,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冠亮,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凤台县。被告:胡丹,女,1986年11月16日,汉族,住凤台县。原告向中辉诉被告刘冠亮、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中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中辉撤回对胡丹的起诉。审 判 长 童维义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胡菊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