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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向中辉与刘冠亮、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中辉,刘冠亮,胡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943号之一原告:向中辉,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冠亮,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凤台县。被告:胡丹,女,1986年11月16日,汉族,住凤台县。原告向中辉诉被告刘冠亮、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中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中辉撤回对胡丹的起诉。审 判 长  童维义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胡菊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