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俊强、梁改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俊强,梁改梅,刘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俊强,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执行人梁改梅,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执行人刘占民,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执行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俊强、梁改梅、刘占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3执4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飞审判员 冯江波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