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欧海金与欧海国、周卒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海金,欧海国,周卒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海金,男,生于1968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海国,男,生于1965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卒菊,女,生于1966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上诉人欧海金因与被上诉人欧海国、周卒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欧海金于2016年10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欧海金撤回上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海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欧海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燊审 判 员 张志平代理审判员 蒙琼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丝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