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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陈雷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广州市长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1259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广州市长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陈雷,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广州市长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12595号原告:陈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2873Y。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总经理。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6619443G。负责人:鲤渕豊太郎,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辉文,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长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11000556787。法定代表人:郑锦秋。原告陈雷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广州市长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超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雷,被告永旺公司、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黎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雷诉称: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在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购买了由长运公司生产的“小卡尼益智五子棋”,总价16.8元。原告发现涉案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原告认为,涉案产品为五子棋,属产品的一种,其在国内生产销售的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等规定,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其标注的执行标准组织产品的生产和检验。涉案产品执行的标准号为GB21027-2007;经原告查阅,该标准为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适用于未成年学生使用的水彩画颜料、蜡笔、油画棒、指画颜料、橡皮泥、橡皮擦、涂改制品(修正液、修正带、修正笔)、胶粘剂、水彩笔、书写笔、记号笔、绘图用尺、本册、书包、笔袋、手工剪刀、文具盒、卷笔刀等学生用品,涉案产品并非学生用品类,客观上说,涉案产品并没有按照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产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标示及其他产品标识。而本案被告未依法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客观上存在明知涉案产品不合法却依旧销售,存在主观的欺诈,其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永旺公司退回原告购物款16.8元,赔偿500元,并依法承担原告因诉讼本案所产生的资料查询、打印、复制等必然费用5758元,被告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长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永旺公司、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辩称:1、被告作为销售者已经依法履行检查验收制度,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和欺诈行为;2、产品质量合格,至今没有对原告或者其他消费者产生任何的人身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害;3、原告主张的其他必然费用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长运公司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原告在被告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购买了“小卡尼益智五子棋”(下称涉案产品)1件,支付货款16.8元,被告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号码为00117178的发票。涉案产品包装上载明执行标准:GB21027-2007,制造商:广州市长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年龄组:6岁以上,标注“益智、趣味、助学、快乐”等字样。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资料查询、打印、复制等必然费用5758元,但未提供证据。另查明,永旺公司是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的总公司,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GB21027-2007《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适用于未成年学生使用的水彩画颜料、蜡笔、油画棒、指画颜料、橡皮泥、橡皮擦、涂改制品(修正液、修正带、修正笔)、胶粘剂、水彩笔、书写笔、记号笔、绘图用尺、本册、书包、笔袋、手工剪刀、文具盒、卷笔刀等学生用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小票、发票;2、产品实物及照片;3、GB21027-2007《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经质证,被告永旺公司、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对证据1不持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确认,涉案产品标签上清楚写明6岁以上人员使用,正面标签上写明益智、助学,涉案产品是小学阶段的课间文体用品,其标注的执行标准所适用的范围属于学生用品;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证据第1条中关于其适用范围,只是进行列举,并不是穷尽的列举。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在被告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购买了“小卡尼益智五子棋”1件,支付货款16.8元。原告履行了交付货款的义务,被告东莞第一国际分公司也相对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双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GB/T23868-2009《体育用品的分类》是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涉案产品不标注上述标准,并无不妥。GB21027-2007《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所列举的适用范围,并不是穷尽的列举,涉案产品标签上清楚写明6岁以上人员使用,正面标签上写明益智、助学,属学生用品,其标注执行标准GB21027-2007《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并无不妥。故原告主张涉案产品构成欺诈,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6.80并赔偿500元,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资料查询、打印、复制等必然费用5758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长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雷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