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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167号原告莫某,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阮某,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 判 长  邹 宇代理审判员  李小龙人民陪审员  邹 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颖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