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167号原告莫某,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阮某,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 判 长 邹 宇代理审判员 李小龙人民陪审员 邹 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颖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