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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终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乾安县让字镇淡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沈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东,乾安县让字镇淡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民终1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东,住吉林省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景国,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乾安县让字镇淡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伟超,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乾安县让字镇淡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淡字村)因与被上诉人沈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景国,被上诉人淡字村的法定代表人李伟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东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淡字村的诉讼请求;2.判令诉讼费用由淡字村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沈东与淡字村虽然签订的承包合同上约定是16号小班0.5公顷,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经将合同的承包面积变更为实际栽种林地0.65公顷。通过淡字村收取沈东1.44万元的承包费用,也可以看出双方对原合同的变更。另外,一审判决认定淡字村已实际返还沈东4400元承包费也不是客观事实。2.沈东承包的淡字村改造0.65公顷林地的成活率达95%,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备案,林业部门已经将3600元还林抵押金全部返还沈东。现树龄已经三年,成活林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得随意采伐,一审判决返还0.15公顷林地错误。淡字村辩称,淡字村与沈东签订合同面积是0.5公顷,沈东实际造林面积0.65公顷,多余的0.15公顷林地淡字村收回。淡字村发包的时候按0.72公顷收取的费用,沈东交了1.44万元,淡字村返还了4400元,沈东又把钱交回淡字村。双方之间协商了多次,沈东栽树的行数不多,是每行的距离变宽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淡字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沈东退还淡字村林地0.15公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18日淡字村与沈东签订了一份《淡字村低质林改造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沈东承包淡字村16号小班0.5公顷林地,期限为50年即从2014年4月18日至2064年4月18日,该小班竞价后为人民币1万元,每公顷收取还林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淡字村与沈东均认可诉争林地的承包费为每公顷2万元,沈东于2014年4月13日按0.75公顷缴纳承包费人民币1.44万元,还林抵押金人民币3600元,后返还村里2.2亩林地的承包费人民币4400元,双方对这一事实均予认可。沈东主张淡字村提交的2014年4月18日《淡字村低质林改造承包合同书》系作废的合同,其亦主张其与村里签订的系0.72公顷的合同,淡字村对此均不予认可,对此主张沈东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庭审中沈东主张其实际种植林地面积为0.65公顷系经淡字村同意的,淡字村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沈东主张其与淡字村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的《让字镇淡字村低质林改造承包合同书》系作废合同,但其对此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通过该合同书可认定沈东在淡字村承包的16号小班的林地系0.5公顷。沈东主张其现在实际种植经营16号小班的林地面积为0.65公顷,系经淡字村同意的,但淡字村对此不予认可,而沈东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依法取得了多种植经营的0.15公顷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其应将多种植经营的0.15公顷林地退还给淡字村,故对淡字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判决:沈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淡字村16小班中的0.15公顷林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沈东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4月18日,淡字村作为甲方与乙方沈东签订了一份《淡字村低质林改造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沈东承包淡字村16号小班0.5公顷林地,期限为50年即从2014年4月18日至2064年4月18日,该小班竞价后为人民币1万元,每公顷收取还林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乙方。合同尾部甲方盖有淡字村公章,村主任李伟超签字,乙方沈东签字捺印。2014年4月13日,沈东按0.72公顷林地交纳承包费人民币1.44万元,同时也按照0.72公顷林地交纳还林抵押金3600元,淡字村出具了收据。2014年4月20日,沈东实际栽种林地面积0.65公顷。还林抵押金3600元已经退还给沈东。2015年5月淡字村返还沈东0.22公顷林地的承包费4400元,同日沈东又将该款交回淡字村。另查明,淡字村曾将沈东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案涉合同,一审法院作出(2015)乾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驳回淡字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争议焦点为沈东是否应返还0.15公顷林地。淡字村主张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沈东承包林地面积是0.5公顷,现沈东实际经营面积是0.65公顷,请求返还0.15公顷林地。经查,淡字村与沈东之间存在林地承发包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于每公顷林地承包费为2万元无异议,淡字村实际收取沈东林地承包费1.44万元,对应林地面积应为0.72公顷,但沈东实际栽种林地面积经测量为0.65公顷。二审庭审中淡字村法定代表人李伟超当庭认可沈东先交的承包费和栽种树木,后签订的合同,同时称因为沈东投入不少费用,怕沈东吃亏,才按0.5公顷签订的合同。由此可见,淡字村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已经明知沈东承包的林地面积不少于0.5公顷,但双方依然在合同上写明0.5公顷,故可以认定合同上签订的林地面积0.5公顷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淡字村按照0.72公顷收取的林地承包费和还林抵押金,但沈东实际栽种的林地面积不足0.72公顷,经实际测量为0.65公顷,双方当事人也是按照沈东实际栽种面积履行的合同,现沈东经营此0.65公顷林地有合法依据。淡字村主张返还0.15公顷林地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沈东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乾安县让字镇淡字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200元,由乾安县让字镇淡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贵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