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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苏州龙庆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苏州龙庆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城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与太仓春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龙庆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苏州龙庆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城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太仓春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47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龙庆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法定代表人林聪宝,董事长。被告太仓春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北京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惠龙。申请执行人苏州龙庆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城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太仓春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能按本院(2016)苏0585执3471号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仓春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65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物(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