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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财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改琴诉被告高利平、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改琴,高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财保376号申请人李改琴。被申请人高利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改琴诉被告高利平、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改琴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利平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锦程苑小区5号楼2单元304室予以查封。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改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利平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锦程苑小区5号楼2单元304室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房屋的变更、转让、登记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从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计算;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苗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琛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