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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殷军与吴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军,吴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593号原告殷军,警察。被告吴利。本院在审理殷军与吴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军承担。审判长 王 力审判员 康亚妮审判员 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