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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执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易腊先与长沙亿佳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腊先,长沙亿佳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2735号申请执行人易腊先,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长沙亿佳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易腊先诉长沙亿佳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该案宁劳人仲案字(2016)2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长沙亿佳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易腊先案款39958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尚未执行。现因查明被执行人长沙亿佳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4执27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长沙亿佳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易腊先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征斌代理审判员  喻荣杰代理审判员  龚洪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志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