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姜俊伟与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俊伟,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姜俊伟,男,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托代理人孟庆舒,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姜俊伟与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初字第2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俊伟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款20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俊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俊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