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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9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孔德荣申请执行鲁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荣,鲁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孔德荣,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威市。被执行人:鲁学武,男,1986年2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定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孔德荣申请执行鲁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德荣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鲁学武无存款,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无房产,经国土资源部门查询无商业用地登记信息,经车管部门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已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被执行人鲁学武在开庭时即下落不明,已上网追逃,已穷尽执行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审判员  张志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爱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