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李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丽,李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周丽丽,女,1962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丽萍,女,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周丽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3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丽萍给付借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丽萍在户县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的工资账户资金进行了扣划,扣划本金10000元,诉讼费、利息、执行费共计100元,并向申请人进行了发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3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巨西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世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