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哲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哲,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赵哲,女,汉族,1984年12月7日出生,西北政法大学教师,住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58号哈佛公馆3号院2单元1002室。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48号副2号。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哲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