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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润兵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康保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兵,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康保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835号原告李润兵。委托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康保县分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康保镇西径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广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爱忠,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兵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康保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润兵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55元,由原告李润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雪平审判员  焦志华审判员  安元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