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拓普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粤之光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拓普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粤之光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8775号原告深圳市拓普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湖清华东路新桥工业区第四栋厂房2层,组织机构代码075812337。法定代表人朱剑锋。委托代理人蒋泽龙,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丹,女,汉族,1981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华粤之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蓝坤大厦901室,组织机构代码319615349。法定代表人曹顺电。原告深圳市拓普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粤之光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泽龙、吴丹,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曹顺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广告发布费64,000元,其中被告分两笔转账给原告共40,000元,并约定合同尾款在广告发布期限到期前支付,否则每迟一天须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因被告未能如期支付余款,原告于2016年5月份向被告催促合同余款,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拒不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合同余款24,000元:2、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87,040元(自合同到期之日起每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违约金至起诉之日起);3、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用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116,040元。被告答辩并反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广告发布费64,000元,其中被告分两笔2笔转账给原告共40,000元,履行了合约。但原告安装广告后并没有实际提供服务导致被告企业形象受损,商业信誉遭受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退回合同款项40,000元及利息870元(按同期贷款利率4.35%、自付款之日始暂计到提起反诉当天(6个月),以被反诉人实际付清为止;2.原告赔偿损失24,000元;3.原告向被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64,87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发布广告,合同对广告内容、广告费及支付方式、广告画面制作安装及验收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对80幅广告画面进行了投放,期限自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2016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2016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二笔款项2万元,尚有余款24,000元未支付。庭审中被告称其未支付余款是由于原告发布的广告未尽维护职责,造成被告损失。以上事实,有广告发布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遵照履行。原告已依约为被告发布了广告,被告亦应按时足额支付广告费。被告主张其未支付剩余广告费24,000元是由于原告未按约定投放广告及未提供后期维护服务,但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广告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支付广告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被告已经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了前两笔款项共计40,000元,尚欠24,000元未付,故本院依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金以本金2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5月29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确认。被告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粤之光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拓普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24,000元;二、被告深圳市华粤之光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拓普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2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5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拓普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深圳市华粤之光广告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元,反诉受理费7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诚书记员 董 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5页共6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