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胡本和诉三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本和,三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722行初39号原告:胡本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三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梓州干道政务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本和诉被告三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胡本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本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本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胡本和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斌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徐远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