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帕提古丽与汪军超、项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帕提古丽,汪军超,项阳,沙占安,许昌县宇成农牧有限公司,项晓明,高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846号申请执行人帕提古丽,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汪军超,地址许昌县。被执行人项阳,地址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沙占安,地址许昌县。被执行人许昌县宇成农牧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县将官池镇辛集村。法定代表人项晓明。被执行人项晓明,地址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高惠芳,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帕提古丽与汪军超、项阳、沙占安、许昌县宇成农牧有限公司、项晓明、高惠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007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汪军超、项阳、沙占安、许昌县宇成农牧有限公司、项晓明、高惠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帕提古丽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汪军超、项阳、沙占安、许昌县宇成农牧有限公司、项晓明、高惠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帕提古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汪军超、项阳、沙占安、许昌县宇成农牧有限公司、项晓明、高惠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帕提古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喜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