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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执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8执2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晏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确定:“一、被告晏某自愿给原告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万元,本息合计28万元,自2015年10月份起,每月从被告晏某工资中扣除3000元予以偿还,直至将借款本息28万元偿还清为止。”由于被执行人晏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晏某在陕西镇巴农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晏某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账号为27060802011090005XXXXX和东岳分理处账号为27060807011090006XXXXX的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波审 判 员  周秦汉代理审判员  左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