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树军与丁兴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军,丁兴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955号申请人:李树军,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回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丁兴茂,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人李树军与被申请人丁兴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树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兴茂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树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兴茂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