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更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吕哲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哲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更1326号罪犯吕哲仑,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泉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哲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吕哲仑违法所得人民币2319540元,发还被害单位。吕哲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泉刑终字第9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本院先后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泉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泉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书,均以罪犯吕哲仑违法所得大部分未交纳为由,裁定对其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吕哲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达标分26分,2013、2014、2015年受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吕哲仑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违法所得人民币2319540元,仅已交纳8750元,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需继续改造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哲仑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琴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微信公众号“”